《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修订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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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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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修订稿。此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十五次会议分别对《条例》修订进行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审议。
相对于原《条例》,新《条例》根据我省财政改革发展要求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调整了监督范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财政监督范围进行了补充,《条例》(修订稿)增加了相关的财政监督事项,分别为:国库集中收付账户、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情况;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等事项,体现了监督职权的完整性。二是完善了监督内容。结合财政改革发展要求和日常管理需要,增加了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重大投资和支出评审、预决算公开、国有资产等财政管理事项方面监督做了具体规定,重在前移监督端口、突出财政监督优势、发挥财政监督作用。三是规范了监督程序。《条例》(修订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监督检查程序从计划制定到最后的处理处罚等检查全过程做了具体的规定,确保财政监督检查程序合规到位。四是明确了监督措施。为确保财政监督工作高质高效,对财政监督工作具体措施作了明确规定,包括调查资料和会计核算情况、查询金融资产情况、证据先行保存登记等措施。五是调整了法律责任。为保证条例的权威和严肃性,同时考虑到《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对财经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问题做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因此修订后的《条例》法律责任仅作参照性表述,并增加了通报批评等处理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