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提案、党代表提案办理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政协湖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湖南省代表大会代表提案暂行办法》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函〔2004〕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和党代表提案是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实现依法理财、民主理财和科学理财的重要途径。厅属各处室、单位要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不断增强公仆意识、法制意识和民主意识,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完成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和党代表提案的办理任务。
第二章 办理范围
第三条 承办本级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人民代表大会和在闭会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政府财政工作的建议。
第四条 承办本级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及本级政协各专门机构在政协全体会议或闭会期间向本级政协常委会提出的对政府财政工作的提案。
第五条 承办本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常委会组织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中提出的对政府财政工作的书面建议和提案。
第六条 承办本级党代表在党代表大会期间向党代表大会提出的对政府财政工作的提案。
第七条 承办上级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和党代表提案。
第三章 办理原则
第八条 依法办理。办理建议提案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必须充分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党代表的民主权利,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实事求是。办理建议提案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研究、处理和答复。
第十条 注重实效。办理建议提案,要务求实效,注重解决问题。对建议提案中反映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认真解决;因条件所限短时期内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作出规划和方案,逐步解决;因现行法律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他条件限制,目前暂不能解决的,要主动说明情况、解释原因。
第四章 办理分工
第十一条 厅办公室负责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及交办、督办工作;相关处室、单位负责具体承办。内容涉及多个处室、单位的建议提案,应明确一个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相关处室、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内容或答复意见涉及法律的,承办单位应将答复意见会签厅法制机构。
第十二条 厅党组书记、厅长为厅机关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厅领导具体抓,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各处室、单位需明确一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协调和衔接等工作。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登记。厅办公室收到上级交办的建议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分类、登记,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不属我厅职责范围的,要及时衔接退回。
第十四条 交办。由厅领导主持召开建议提案交办会,传达上级有关精神,按照职责分工交办建议提案,并提出办理要求。
第十五条 承办。各承办处室、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认真进行清点、登记和核实,如发现交办有误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厅办公室,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提出转办意见,不得自行转交其他处室、单位办理。
承办处室、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办理任务。“两会”期间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会办件应在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主办件或分办件应在闭会之日起5个月内办结。会议期间交办的党代表提案,协办件应在闭会之日起2个月内办结,主办件应在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因办理难度较大确实无法按时办结的,需提前10天向厅办公室递交书面延迟答复申请,最晚延迟1个月。闭会期间新交办的建议提案,办理时限以厅办公室下发的《建议提案交办函》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督办。厅办公室要加强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督查督办,实时把握办理进度,督促检查办理情况,配合协助各承办处室、单位优质高效完成承办任务。
第十七条 审核、签发。建议提案答复件由承办处室、单位起草,承办处室、单位负责人初审并送厅办公室核稿后,报承办处室、单位分管厅领导审定签发。重要答复件由厅长审定签发或厅领导集体研究后由厅长签发。
第十八条 答复。建议提案答复件应使用本厅专用公函纸,按照规定的格式行文,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上承办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答复件首页右上角应注明发文单位代号、发文类别、发文年号、发文序号及办复结果类别。其中,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答复件统一编“湘财提”文号,党代表提案答复件统一编“湘财党提”文号。
建议提案办复结果类别分为四类:A类,即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B类,即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C类,即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目前不能解决,予以解释说明的;D类,即所提建议留作参考的。
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答复件应标明领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党代表所提建议提案内容相同的,应分别行文答复。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委员提案答复件除主送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外,还需抄送省人大联工委或省政协提案委和省政府办公厅各2份。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或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应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全国政协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各2份。党代表提案答复件除主送党代表外,还需抄送省委组织部党代表联络办2份。建议提案纸质答复件由承办处室、单位负责打印、寄发。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网上办理平台由厅办公室负责答复。纸质答复件的寄发和网上答复应在答复件公文流程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 落实。建议提案答复中承诺的事项必须落实,列入规范逐步解决的事项必须追踪落实。厅办公室要建立承诺事项台账,适时督促检查承诺事项落实情况,落实一件销号一件。
第二十条 总结。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全部办结后,承办处室、单位应在7月底前向厅办公室报送书面总结,厅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全厅办理工作总结报送省人大联工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党代表提案全部办结后,承办处室、单位应在5月5日前向厅办公室报送书面总结,厅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全厅办理工作总结报送省委组织部党代表联络办。
第二十一条 归档。建议提案答复件的底稿、副本和有关材料由厅办公室统一立卷存档。
第六章 办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确定重点建议提案。厅办公室应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代表委员关注热点和财政工作重点,每年度确定5-10件全厅重点建议提案,由厅领导带队开展现场办理。承办数量在10件以上(含10件)的处室、单位,必须制定专门的办理工作方案,并确定至少1件重点建议提案,由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带队开展现场办理。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承办处室、单位应将填写好的《重点建议提案办理情况表》报送厅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主动沟通联系。在主办件或分办件的办理中,各承办处室、单位应采取组织现场办理、召开座谈会、电话联系等多种方式,确保沟通率达到100%。同时,应认真填写《建议提案办理沟通联系表》,随答复件一并送厅办公室核稿。在会办件的办理中,各承办处室、单位应主动加强与主办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反馈办理意见,配合做好建议提案答复工作。
第二十四条 注重反馈意见。各承办处室、单位应将《办理建议提案征求意见表》随答复件一并寄送代表委员。代表委员对建议提案办理结果明确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在收到反馈意见后应及时告知厅办公室,并在1个月内认真研究,重新答复。每年承办工作结束后,厅办公室要主动征求代表委员和省人大联工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省委组织部党代表联络办对我厅办理工作的意见,并将情况综合整理进行通报。
第七章 考核评比
第二十五条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实行定人员、定任务、定时间、定质量、定领导的目标管理制度。每年办理工作结束后,由厅办公室组织进行考核评比。
第二十六条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考核评比以全面考核、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为原则,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自我测评与量化考评相结合,采取百分制加附加分制(基础分120分,奖励加分30分)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综合得分≥95分)、良好(95>综合得分≥80分)、一般(80>综合得分≥65分)、较差(综合得分<65分)四个等级,评为优秀的予以表彰,评为较差的予以批评和问责。
第二十七条 各承办处室、单位应于7月底前填写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自评表》,随本处室、单位办理工作总结一并报送厅办公室。厅办公室应综合承办处室、单位自评情况和办理情况,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综合评定。
年度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每年评定6个,以综合考评得分高低为序,前6名为先进单位。
年度建议提案优秀答复件按全厅年度答复件总数的4-8%确定,评选基本标准为:办理程序规范,答复具体明确,意见切实可行,措辞得体,代表委员反馈意见良好。
年度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年度建议提案优秀答复件将在全厅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办的代表委员提交的与财政工作相关的调研报告、视察报告、社情民意反映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原《365bet体育注册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湘财办〔2005〕8号)、《365bet体育注册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考核评比办法》(湘财办函字〔199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