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18-0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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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18-05-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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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201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