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18-02704
  • 文号:
  • 统一登记号: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时间: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8-04-29 00:00:00
  • 所属主题:
 财税〔2018〕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继续实施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三、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四、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到期停止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