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5月1日起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

  • 索引号:430S00/2016-00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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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16-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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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5月1日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资源税改革也从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全面推进。6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批复我省报请核准的矿产资源品目资源税适用税率,我省资源税改革将从7月1日起如期全面实施。

    资源税改革的核心内容,是由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具体包括:对金属矿和绝大多数非金属矿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全面清理收费基金,合理确定税率水平,逐步扩大征收范围,适度下放税政管理权限。

    国家规定了各资源品目1%至12%不等的税率幅度,由各省按照改革前后资源税费平移原则,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以2012年-2015年全省各资源品目销售数量、销售收入、实缴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为基础数据,科学测算、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省财政厅联合省地税局,通过多种形式调查、测算,形成了我省资源税改革方案,经报省政府同意,并得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批复。

    根据《湖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金属矿的适用税率为1%-11%不等,其中:锑矿适用税率为1%,征税对象为精矿。非金属矿中,除粘土、砂石、矿泉水、地热水仍按从量定额计征(每立方米1-1.5元资源税)外,石墨、高岭土、石灰石、大理岩等均改为从价定率计征,如:石灰石的适用税率为6%,征税对象为原矿。

    我省资源税收入体量不大,每年约10亿元,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不到1%。据省财政厅测算,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后,矿产企业总体税费负担不会有大的波动。

政策文件:http://www.hnczt.gov.cn/xxgk/zcfg/zcwj/201605/t20160516_3057680.html

      http://www.hnczt.gov.cn/xxgk/zcfg/zcwj/201605/t20160516_30576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