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5-2017年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若干意见》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省政府办公厅于2015年12月印发了《关于2015-2017年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对2015-2017年全省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出15条硬措施。
01 全口径政府预算统筹配置
推进全口径政府预算统筹配置,打破以收定支、收支挂钩、切块安排的分配模式,优化结构、有机衔接。
a政府性基金预算分批次转入一般公共预算。
在2015年将地方教育附加等11项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基础上,从2016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政府住房基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铁路资产变现收入、电力改革预留资产变现收入等5项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
对于暂时保留在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投向类似的,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或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全部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统筹使用。
b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要用于公共支出和国企改革支出。
在2015年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不低于15%的基础上,2016年提高到19%,并逐年提高,2020年达到30%。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主要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其次可用于对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注入及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方面,不得直接返还给上缴企业。
c 一般公共预算中的专项收入取消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规定。
从2016年起,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水资源费、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等专项收入专款专用的规定,对相关领域支出统筹安排保障。
d 收费(罚没)和资产处置收入实行收支脱钩。
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土地、房屋、矿产等国有资产(资源)处置收入全面实行收支脱钩,收入全部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统筹安排,不得直接返还执收执罚单位和处置单位。
e 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并编制三年滚动项目债务预算。
将政府债务分类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在交通、水利、能源、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领域,编制项目债务预算,并试编三年滚动预算,实行“一编三年、每年滚动”。
加大存量债务资金和新增债务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加强库款管理与债务发行的统筹协调,降低政府债务的杠杆率和融资成本。
对PPP项目的财政补贴资金足额编入预算,当年补贴总额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例应当不超过10%。
02 新型预算控制方式
建立编制中期规划、实行跨年预算平衡的新型预算控制方式,提高预算编制的前瞻性和财政规划的约束力,发挥财政对经济的“稳定器”和逆周期调节作用。
a
发挥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作用。
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用于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削减支出等方式弥补,不得收过头税、寅吃卯粮。
b
探索编制中期财政规划。
中期财政规划约束年度预算。试行编制2016-2018年省中期财政规划,对未来三年重大财政收支情况、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进行分析预测。
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三年滚动财政规划,首先试行编制省级重大交通、水利、能源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期(2016-2018年)财政规划,再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
2016年,省直部门和市县财政分别编制2017-2019年部门和市县滚动财政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一般不得规定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
03 专项资金统筹整合
促进各口各部门专项资金的统筹整合,改革分配方式,
提高资金安排的规范性、透明度和使用效益。
●进一步整合部门专项资金,严控专项资金数量,做到一个专项资金一个管理办法。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数量要大幅压减,原则上在现有基础上只减不增,其中,一般部门1-2个,综合部门2-3个。严禁大专项下再套小专项,不得按部门内设机构切块安排资金。
集中资金投向,避免撒胡椒面,切实改变资金散小、利益固化的格局。
健全专项资金设立和退出机制,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不超过3年(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一个专项资金一个管理办法,明确政策目标、设置年限、使用方向、资金申报、分配办法等要素。除列入涉密信息目录清单的事项外,所有专项资金都要向社会公开。
●结合重大工程和重要规划推进跨部门资金的统筹使用。
要结合中期财政规划编制,以各级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重大规划为依据,对分属不同部门管理、使用范围相似的专项资金实行跨部门整合,集中投入,形成合力。
对同一个工作事项,确需分解为由多个部门负责的,按照项目和资金性质明确牵头部门,制定统一资金管理办法。
除基建、科研、维修等经费外,原则上各部门间不得横向分配资金。
●扩大市县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统筹安排的自主权。
从2016年起,对中央及省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市县政府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
省对市县分配的资金要加大因素法分配比重,由市县根据实际落实到具体项目,原则上对乡镇以下的一般公共服务项目不直接戴帽下达。
●积极推动并规范财政投资基金运作。
推进现有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转型,即:清理整合后保留的具有一定外部性的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在符合国家产业布局、发展规划等前提下,逐步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采用市场化的基金运作模式。
财政出资设立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到存在资金制约的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从2015年起,省级设立铁路、公路、水利等基础设施类投资基金以及轨道交通、生物医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产业类投资基金。
04 预算执行约束机制
建立提前准备、限时下达、动态调整、定期清理、依法监督的预算执行约束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和资金时效。
a 加强部门预算项目库管理的前期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全部纳入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提前做好预算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评审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预算批复后资金就能实际使用。
b 提前下达、限时办结转移支付资金。
从2016年起,各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编入本级预算,并逐年提高基层政府预算特别是县级预算的年初到位率。
对中央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除必须由省级直接安排支出的部分外,省级财政应将其余部分全部提前下达市县财政。
对省级、市级自有财力安排的固定数额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要尽量按当年实际数提前下达。
中央专项资金要在收到文件后30日内分配下达,其中,省直部门应在接到文件12日内提出分配下达意见。省级专项资金要在预算批复后60日内下达,其中,省直部门应在预算批复后35日内提出分配下达意见。
c 实行预算执行年中评估和动态调整。
每年10月份,省直各部门要对预算执行率进行全面评估。对当年执行率不到70%的项目资金,按程序报批后,可调整用于其他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对年末市县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9%或存量资金规模增长5%以上的地区,按一定比例相应核减对其下年转移支付规模。
d 定期清理结转结余资金。
从2015年起,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超过2年以上的项目结转资金和政府性基金超额结转资金,全部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要加快预算执行,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可按规定统筹用于其他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对各部门 “三公”经费、办公性行政经费以及无需支出的项目支出结转结余资金,原则上全额收回预算,统筹安排或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