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一)全省情况
截至目前,全省已立案交办建议提案1960件,比上年增加95件,增长5%。其中,人大代表建议1355件,比上年增加88件,增长7%;政协提案605年,比上年增加7件。
(二)我厅情况
截至3月底,我厅共承办建议提案590件,比上年增加76件,增长14.8%。其中:人大代表建议366件,比上年增加24件,增长7.2%;政协提案224件,比上年增加44件,增长24.4%;全厅主办及分办件122件,会办件468件。预计近期还将调整或新增部分建议提案。
二、交办情况
经两次调整协商,590件建议提案共交办19个处室、单位,其中承办数量60件以上的处室5个,具体如下:
序号 |
处室、单位 |
办理 数量 |
序 号 |
处室、单位 |
办理 数量 |
序 号 |
处室、单位 |
办理 数量 |
⑴ |
经建处 |
123 |
⑵ |
社保处 |
93 |
⑶ |
教科文处 |
90 |
⑷ |
农业处 |
83 |
⑸ |
预算处 |
60 |
⑹ |
企业处 |
35 |
⑺ |
行政政法处 |
22 |
⑻ |
外经处 |
20 |
⑼ |
综合处 |
18 |
⑽ |
金融与债务处 |
15 |
⑾ |
综改办 |
13 |
⑿ |
税政法规处 |
4 |
⒀ |
文资办 |
3 |
⒁ |
农开办 |
3 |
⒂ |
政府采购处 |
2 |
⒃ |
监督局 |
2 |
⒄ |
绩效管理处 |
1 |
⒅ |
非税局 |
1 |
⒆ |
投资评审中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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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要求
(一)时限要求。根据办理工作规定,建议提案会办件应于4月底前办结,主办件及分办件应于6月底前办结。承办任务少于10件的处室、单位,应于5月底前完成全部办理任务。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办理的,应于6月15日前向办公室提交书面延期办理申请,说明延期理由、预计办结时间及办理工作具体安排。
(二)沟通要求。2015年度将重点督查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系情况,相关承办处室、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抓好沟通联系。一是抓好主办件、分办件的沟通联系。全部建议提案主办件、分办件必须与领衔代表委员进行至少一次直接沟通联系,可采取见面座谈、邀请调研、出差顺访、电话、邮件等各种沟通形式。相关沟通情况,必须如实、详细地记录于《建议提案办理沟通联系表》(附件1),与建议提案答复件一并送厅办公室核稿备案。二是抓好民主党派提案的沟通联系。无论主办、分办还是会办,民主党派提案必须要进行至少一次沟通联系。其中,主办件、分办件必须采取见面沟通方式,会办件可采取电话等间接沟通方式。三是抓好邮寄环节,及时寄送建议提案答复件和《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征求意见表》。相关处室、单位应于建议提案办结后2个工作日内使用挂号信向代表委员邮寄正式答复件,并随文寄送《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征求意见表》(附件2)。挂号信编码应及时交厅办公室登入办理工作台帐,厅办公室将适时抽取部分代表委员进行回访。
(三)答复要求。根据湘常办发〔2015〕1号文件要求,承办单位主要领导为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第一责任人,重点建议提案答复件必须由“一把手”签发,建议答复情况和承办单位将逐步在网上公开。相关处室、单位在按时限要求完成办理的同时,务必要确保答复内容严谨务实、文字表述准确得体。厅办公室务必严格把关,不合格答复件应退回重答,确保答复质量。
(四)考核要求。我厅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实行定人员、定任务、定时间、定质量、定领导的目标管理制度,办理工作结束后由厅办公室组织进行考核评比。各承办处室、单位应于7月底前填写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自评表》(附件3),随本处室、单位办理工作总结一并报送厅办公室。厅办公室综合承办处室、单位自评情况和办理情况,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综合评定。考核结果分优秀(综合得分≥95分)、良好(95>综合得分≥80分)、一般(80>综合得分≥65分)、较差(综合得分<65分)四个等级,评为优秀的予以表彰,评为较差的予以批评和问责。